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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 管理规定问答

发表时间:2010-12-31 17:22:48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次数:210

 

  问:广东省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施行有什么要求?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进入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附加标识,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问:标识指什么?

  答: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问:食用农产品标识有什么内容?

  答:标识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地址、生产者或销售者电话等六大要素。还要标明质量等级、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保质期、认证标志、是否为转基因食品等。

  问:什么单位或个人需要附食用农产品标识?

  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

 

  问: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或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附加标识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标识不规范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事业单位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违反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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